关于印发《南通市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通财规〔2014〕1号 )
关于印发《南通市小微企业“助保贷”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区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根据市领导关于同意搭建市区小微企业“助保贷”平台的批示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南通市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南通市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 南通市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操作规程
3. 南通市“助保贷”业务“小微企业池”管理办法
南通市财政局
2014年4月16日
附件1:
南通市小微企业“助保贷”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化解市区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贷款担保难、成本高的问题,搭建政府、企业、银行三方合作的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平台,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建设银行南通分行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市财政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由小微企业申请,市财政局联合南通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国投公司)牵头组织市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工作组,进行前期评估,选择优质的小微企业群体,并推荐给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第二章 “助保金池”组建及管理
第四条 “助保金池”由政府的风险补偿资金、小微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共同组成。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按到账的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放大10倍进行贷款。
第五条 政府的风险补偿资金首期由市、区财政提供3000万元(其中: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各500万元,市本级财政1500万元),今后根据放贷情况由市、区财政适时追加风险补偿资金。
第六条 小微企业缴纳的助保金,由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前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额3%的比率缴纳。
第七条 国投公司具体负责“助保金池”账户管理。在建设银行南通分行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仅用于“助保贷”业务发生损失时的代偿。
第八条 每批次“助保贷”业务到期后,如企业都能按时还款的,将各企业缴纳的助保金50%予以返还。如有企业贷款逾期的,用助保金先行代偿,扣减代偿损失后剩余部分的50%按各自缴纳的比例予以返还。待整个“助保贷”业务结束且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各批次的助保金累计剩余部分,按各企业累计缴纳助保金的比例进行一次性清算返还。
企业发生代偿损失的,如超出本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则不参与剩余部分分配。
第三章 助保金贷款发放
第九条 贷款对象为南通市区(不含通州区)小微企业,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入选“小微企业池”;2.应满足在建设银行南通分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贷款企业除缴纳助保金外,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符合建设银行南通分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实行差别化定价,一般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20%,优质客户可执行基准利率。
第四章 风险补偿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银行南通分行在推荐的“小微企业池”中进行尽职调查,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意向。在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变更协议前,应及时通知市财政局、国投公司。
第十四条 国投公司应在贷款到期之后不超过一个月内,对银行债权追偿不足部分履行助保金代偿责任,建设银行南通分行直接从“助保金池”账户扣划企业缴纳的助保金相应款项,代偿金额以“助保金池”账户中企业缴纳的助保金的余额为限。
第十五条 当“助保金池”账户企业缴纳的助保金余额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建设银行南通分行向市财政局和国投公司提出代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建设银行南通分行各按50%分摊。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损失额以“助保金池”中的余额为限。
第十六条 对于启动代偿程序后的追偿所得,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相关追索费用后,首先按各50%补偿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建设银行南通分行的损失,剩余部分补回“助保金池”中企业缴纳的助保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投公司建立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台账,每季度定期向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九条 贷款企业出现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的行为,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助保金、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取消该企业加入“小微企业池”的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助保贷”业务的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管理等遵照建设银行南通分行的相关规定。“助保贷”业务操作规程、“小微企业池”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南通市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高效推进市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南通市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建设银行南通分行(简称建行)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共同建立的“助保金池”,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小微企业池”由经认定的市区小微企业组成。“小微企业池”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的组织管理,负责与建行签订合作协议,负责政府风险补偿金的筹集、审核、使用,对“助保金池”进行监督管理,并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与建行的对接,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助保金池”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相关部门通过掌握小微企业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等情况,负责对企业进行前期评估,遴选和推荐优质企业进入“小微企业池”。
第七条 南通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国投公司)为助保金管理机构,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做好“小微企业池”的企业准入审核认定,具体负责企业助保金的收取、使用、“助保金池”账户管理等。
第八条 建行负责按到账的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放大10倍进行贷款。在推荐的“小微企业池”中进行尽职调查,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意向,做好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贷款发放流程
第九条 市财政局、国投公司和建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市区财政按照协议缴存风险补偿金。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国投公司提出加入“小微企业池”的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市相关部门、建行等相关单位也可推荐企业申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国投公司牵头组织市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评审工作组,进行前期评估,选择优质小微企业入池。将认定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并将入选的“小微企业池”企业名单推荐给建行。
第十二条 入选“小微企业池”企业,按照建行的规定提交授信所需材料;建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尽职调查,进行授信业务审批。
第十三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建行向国投公司提交《“助保贷”业务批复通知》及相关资料。国投公司审查同意后,出具《“助保贷”备案确认函》,并通知企业将助保金缴存至国投公司在建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在企业足额缴存助保金后,凭助保金缴纳回单,建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建行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市财政局、国投公司。
第四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企业贷款逾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建行根据约定及时启动代偿程序,用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向国投公司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进行代偿的函》,同时由建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七条 当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建行向市财政局、国投公司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助保贷”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经市财政局确认后,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建行各按50%分摊。
第十八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补偿以后,建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法院追索费用后,按序优先偿还银行债权、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最后偿还企业助保金。
第十九条 根据“共担风险”原则,每批次“助保贷”业务到期后,如企业都能按时还款的,将各企业缴纳的助保金50%予以返还。如有企业贷款逾期的,用助保金先行代偿,扣减代偿损失后剩余部分的50%按各自缴纳的比例予以返还。待整个“助保贷”业务结束且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各批次的助保金累计剩余部分,按各企业累计缴纳助保金的比例进行一次性清算返还。
企业发生代偿损失的,如超出本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则不参与剩余部分分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项,由市财政局、国投公司和建行协商。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3:
南通市“助保贷”业务“小微企业池”
管理办法
根据《南通市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市区“助保贷”业务“小微企业池”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入池基本条件
市区小微企业申请加入南通市“助保贷”业务“小微企业池”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在南通市区依法注册且纳税在市区,符合南通市产业发展导向;
2. 信用记录良好,在工商、税务等部门无不良记录,且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3. 营业执照和贷款卡有效且通过年审(如需);
4. 无参与民间融资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民间融资等行为;
5. 经营稳定,可实现盈利。
二、重点支持小微企业类型
优先保障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等类型的小微企业。而技术含量低、生产污染大、经济效益差的小微企业则将受到控制。具体类型如下:
1.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业型企业;
2. 替代进口、填补国内空白的企业;产品出口创汇的企业;
3. 为市区大中型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安置职工就业的企业;
4. 经济效益较好、具有中长期发展前景的企业;
5. 获得名牌产品商标的企业;
6. 其他需要支持的小微企业。
三、入池程序
(一)拟加入“小微企业池”的,请填写《南通市“小微企业池”入池申请表》(见附表),报南通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国投公司)。
(二)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最近两个年度及本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如有)
5.企业合同和章程(复印件)
6.客户基本情况的简要说明、公司法人简介
(三)市财政局联合国投公司组织市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工作组,进行前期评估,选择优质的小微企业入池。将认定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并将入选“小微企业池”企业名单推荐给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四、其他
1.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参照《南通市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