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工业创新关键技术研发计划实施细则(试行)(通科高〔2016〕99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工业创新关键技术研发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科技局,市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通州湾示范区经发局及有关单位:
经市科技局研究,现将《南通市工业创新关键技术研发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市工业创新关键技术研发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南通市工业创新关键技术研发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南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5〕89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通市工业创新关键技术研发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计划将围绕高端纺织、船舶海工、电子信息、智能装备、新材料、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等高新技术新兴产业技术创新专项实施,进一步强化目标导向和产业技术创新的组织,着力加强前瞻性技术研发、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以及在典型行业的技术开发应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抢占产业技术竞争制高点,引领新兴产业创新发展和支撑优势产业整体提升。
第四条 工业创新关键技术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坚持开放创新、精简高效、行为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评审评估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市工业创新关键技术研发计划项目资金支持采取后补助方式,由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对完成合同约定任务、按照规定程序审核通过验收的,给予 20万元资助。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市工业创新关键技术研发计划项目立项包括以下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以及南通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结构,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进行申报,项目实施期限为2年;
(三)市科技局根据申报项目的专业领域,以市科技局专家库成员为主,随机遴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网上咨询;
(四)在专家咨询的基础上,市科技局主管处室汇总审核专家咨询意见,提出工业创新应用研究计划年度项目计划立项建议方案,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拟定年度立项项目计划;
(五)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
(六)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审定并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七)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应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规划、战略,发布本计划年度申报通知,明确重点领域、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核程序等内容。市科技局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以前,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重点支持项目技术领域建议、征询专家意见。
第九条 项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本计划定位要求,属于当年申报通知支持的领域和方向。项目具有明确的研发内容和较强的前瞻性,目标产品具有战略性和产业带动性,能推动相关新兴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
(二)项目具有较好的前期研发基础,创新水平居国内前列,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申报项目负责人及团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且无领衔的市级在研科技计划项目;
(三)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在南通市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
(四)项目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可预见的产业化应用前景,成果形式以样品、样机为主。在项目完成时需形成发明专利申请或授权;
(五)对不符合节能减排导向、规模化量产与产业化、无实质创新研究内容和一般性技术应用与推广项目均不予受理。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录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在线填写申报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报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五)合作协议复印件(如有合作单位);
(六)提供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并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书、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等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期限为10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重新审定。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天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合同者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等技术、经济考核指标内容不作调整。
第十四条 对因客观因素发生变化,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实施的,市科技局可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在项目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应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等做出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验收方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市科技局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专家评审;
(三)验收专家组提出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验收;
(四)市科技局对拟验收通过项目进行公示;
(五)市科技局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重新复核或者验收不通过文件。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拟验收通过项目的期限为10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复核。
(六)对完成合同约定任务、按照规定程序审核通过验收的项目,给予 20万元资助。
第十八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录市科技局项目验收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项目所获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文件;
(四)样品或样机第三方测试、检测报告;
(五)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科学价值的证明材料;
(七)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八)选择提供其他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任务中主要技术指标,或者完成合同任务中经济指标为 80%以下的;
(二)项目研究过程或者提交的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三)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四)擅自修改合同规定的考核目标、技术路线等内容的;
(五)超过合同规定完成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的;
(六)超过合同规定完成期限半年以上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在申请、实施或者验收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市科技研发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市科技局可向社会公示并通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记录系统,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市科技研发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实施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